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适用程序

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:
1. 程序启动 :
在法庭调查过程中,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,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。
检察机关在自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,要依法予以排除;除了依职权外,在侦查阶段还可以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,申请人即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。
2. 法庭初步审查 :
程序启动后,法庭应当进行审查。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,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;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,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。
3. 控方证明 :
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、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,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,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,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,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。
4. 双方质证 :
公诉人举证后,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、辩论。
5. 法庭处理 :
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: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、充分的程度,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,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,准许当庭宣读、质证;否则,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,不作为定案的根据。
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,防止和纠正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,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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