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
开庭审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:
1. **开庭** :
- 审判长宣布开庭,核对当事人身份,宣布案由,并宣布审判人员、书记员名单。
-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,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。
2. **法庭调查** :
- 当事人陈述诉讼请求、事实和理由。
- 出示、质证证据,包括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等。
- 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。
- 证人出庭作证。
3. **法庭辩论** :
-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。
-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。
-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。
- 双方进行辩论。
4. **被告人最后陈述** :
-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,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。
5. **评议和宣判** :
- 法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,做出裁判。
- 宣判时,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。
以上步骤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。需要注意的是,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通常是3年,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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